资本主义的“三权分立”制度

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制度,又称“分权制”,它是资本主义国家权力机构体系进行组织和活动的一种制度,特别是在实行民主共和制的国家中,三权分立是其政权机构组织形式的显著特征。所谓三权分立是将资本主义国家的最高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部分权力,三者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构行使。一般来说,议会掌握立法权,政府掌握行政权,法院掌握司法权。

资本主义制度确立的期间的大事(资本主义的三权分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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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又称为国会或议院,它一般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通常由定期选举产生的议员所组成,由议长担任领导。议会的主要职权是立法权、财政权和监督权。立法权主要是制定、修改、通过和废止法律的权力,这是议会的首要职权。财政权主要是审议和批准政府的财政预算和决算的权力。监督权主要是监督政府的权力,包括质询权、调查权、倒阁权、弹劾权等。议会作为实现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其主要作用在于:通过立法来实现资产阶级的统治意志和保护资产阶级的财产与利益;保证资产阶级代表人物在资本主义政权机构中占统治地位;调节资产阶级内部关系。

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有的国家称为内阁)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属于资本主义国家权力机构体系中的执行机构。政府由总理或首相负责领导,而在总统共和制国家中,一般由总统直接担任政府首脑。资产阶级政府对社会的日常管理由政府所设立的各个职能部门来进行,同时政府还依靠军队、警察、特工等暴力手段来完成政府的职能。资产阶级政府的职能有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对内的基本职能,一是对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实行专政,按照资产阶级统治的需要约束他们的行为:二是对社会实行管理,保持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的运转和发展。对外的基本职能,一是保卫本国安全,防止和反对外来侵略:二是开展对外交往,甚至进行对外扩张和发动侵略。资产阶级往往将其政府描绘为替人民群众服务的机构,实质上它是资产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

资本主义制度确立的期间的大事(资本主义的三权分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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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机关通称法院,它是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一般由法官所主持的各个审判法庭所组成。资本主义国家的法院的主要职权是执行资产阶级的法律和法令,并对违反宪法的各种法律、法令、法规具有审查权。法院的经常职能是行使审判权,对违法的人员进行审判和制裁,惩罚犯罪分子,保证被害者的权益。资本主义的法院作为行使审判权的机构,是维护资产阶级统治、保证资产阶级宪法和各种基本法律贤彻实行的专政机关。

一般来说,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政府、法院地位平等、各行其职,同时又互相制衡,这就是所谓的“分权制衡”原则。在各资本主义国家中,“ 分权制衡”原则的实施方式和程度不尽相同,但在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中,“分权制衡”原则备受推崇和广泛运用,标榜它是民主制度的体现,成为资本主义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实际上,所谓“三权分立”只是资产阶级内部的权力分立,而绝不是与劳动人民或其他阶层分享权力。无论是立法权,还是行政权或司法权,都由资产阶级所掌握,由他们所享有。三权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即使有少数劳动者的代表进入这些权力机构,也不可能担任主要职务,更谈不到掌握实权。所谓“分权制衡”,既不是资产阶级与劳动者分权,更不是劳动者对国家机构的监督与制衡。

资本主义制度确立的期间的大事(资本主义的三权分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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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阶级的国家权力, 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权力整体,是为资产阶级总体利益服务。统一而不可分制。所以,所谓“三权分立”,实际上不过是资产阶级为了更好地实现其整体阶级利益,而采取的种权力分工方式。思格斯曾明确指出:“事实上这种分权只不过是为了简化和监督国家机构而实行的日常事务上的分工罢了。”资产阶级国家力图通过这种权力分工,来调节资产阶级各利益集团之间在国家权力分配和利益分展方面的矛盾,在分权和制街过程中,求得权力和利益的平衡,找到一种最能体现资产阶级整体利益的应对策略。 因此“三权分立” 是巩用和稳定资产阶级统治而采取的一种政治制度。当然,在资产阶级内部矛盾尖锐,各种政治势力和利益集团激烈角逐、资产阶级各个政党纷争严重时, 分权制也会导致相互掣肘,效率低下,甚至出现“政府无能”。社会群体对立和分裂,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不稳定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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